N大河報
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 2009年6月18日,河南鞏義市13歲少年范乃方救出兩個落水同伴,卻獻出了自己的生命,范母因此遭受精神打擊而一蹶不振。為讓家人得到一點心理安慰,范乃方的父親將兒子所救的兩名同學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賠償4萬元,以補償因兒子身亡而造成的損失。日前,鞏義法院一審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9年6月18日下午,鞏義市一小學的六年級學生姚某、程某等9位同學結伴到石河道生態(tài)園一個攔河壩旁玩耍。同來的范乃方坐在河岸的石頭上,看著同學們玩耍。
突然,最前端的姚某、程某不慎滑入水中。被水淹沒時,兩人掙扎著大喊:“乃方!救我!”不識水性的范乃方聽到呼救,顧不上脫掉鞋子、衣服,毫不猶豫跳進水中,用雙手同時把兩個同學托出水面,艱難地向岸邊移動。沒移動多遠,姚某從范乃方手中滑落,范乃方只好先把程某送到岸邊。他隨后返回,耗盡最后一點力氣把姚某推向岸邊,卻再也沒有露出水面……
事發(fā)后,范家無法從失去親人的痛苦中走出來,范乃方的母親因遭受打擊而一蹶不振,而被救者和范家也很少聯(lián)系。為讓范乃方的母親得到心理安慰,范父今年4月15日向法院起訴姚某、程某,請求法院判處被告賠償4萬元,以補償因范乃方救人身亡所造成的損失。
鞏義法院審理后認為,范乃方為救人身亡,兩被告作為受益者,應予適當補償。原告的請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補償。
對于此案,有人認為,政府已給救人者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家人再提賠償有損范乃方的形象,也有違他當初救人的本質。但有法律人士認為,范乃方的死給家庭帶來沉重打擊,其家屬要求賠償,從法律上講不應有異議。獲救者不僅應該感恩,還應在經濟上給予補償,這對死者家屬也是一種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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