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8月3日公開審理了一宗故意殺人案。法庭沒有當庭宣判,目前該案在審理中。
被告人許某亭31歲,四川人,系廣東惠州市惠城區(qū)水口某公司保安,被害人王某系其同事。據(jù)檢察機關(guān)指控,2014年12月3日晚,許某亭和幾個工友喝酒時,得知大家都想追求王某,許某亭因暗戀王某已久,怕王某被別人追到,便決定向王某表白。
次日凌晨00:38許,許某亭到王某住的公司南棟宿舍501房門口,從窗臺伸手進去打開門鎖,進入室內(nèi)并關(guān)掉燈,躺在床上的王某坐起來呼喊救命,許某亭即上前壓住王某,左手捂住其嘴巴,右手卡住其脖子,威脅其不要叫喊。王某不停反抗,并用手抓傷許某亭臉部和頸部。
后王某平靜下來,許某亭向其表白被拒絕。之后王某趁機跑出宿舍,至四樓走廊時被許某亭追上,許某亭從后面抱住王某,并捂住其嘴巴,因王某不停掙扎,許某亭便將其從四樓欄桿上推至樓外致其死亡。
后許某亭下樓將王某的尸體拖至宿舍墻邊一木板后掩藏。經(jīng)鑒定,被害人王某符合高墜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許某亭無視國家法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許某亭對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意見,他辯稱,自己是失手推被害人下樓,并不是直接故意。案發(fā)當晚,被告人喝了四五瓶酒,“喝酒表白之后很郁悶,什么都沒想,就推被害人下樓了”,不過被告人沒有證據(jù)證明。
在庭審辯論階段中,被告許某亭的辯護律師則認為,被告人是被害人逃跑才追趕,且在酒精的作用下,最終導致此事件,應認為是間接故意殺人。案發(fā)后,許某亭如實供述,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