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沙5月14日電(記者陳文廣)記者13日從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伍助前、游水姣集資詐騙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伍助前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游水姣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40萬元。
婁底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伍助前、游水姣夫婦于1997年以3%左右的月息借款5萬元養(yǎng)殖生豬。因養(yǎng)豬虧損, 至1998年時伍助前已無力償還借款本息,但其仍以2%左右的月息,陸續(xù)在新化縣游家鎮(zhèn)等地借款約40萬元,用于生豬養(yǎng)殖開支及支付借款利息。隨著自己在生豬養(yǎng)殖上的長期虧損,和不斷增加的利息負擔,伍助前所欠債務越來越多。
為了維持運轉(zhuǎn),伍助前在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隱瞞虧損真相,以支付1.5%至5%的月利率為誘餌,拆東墻補西墻,以生豬養(yǎng)殖等名義在新化縣與冷水江市等地長期非法集資。
至2014年4月,被告人伍助前單獨或伙同被告人游水姣向2100余名社會公眾共計非法集資29592.6168萬元,實際詐騙17921.3449萬元。其中,伍助前單獨非法集資21201.6783萬元,實際詐騙9845.3887萬元;伍助前伙同游水姣非法集資8390.9385萬元,實際詐騙8075.956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伍助前、游水姣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的方式共同非法集資,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gòu)成集資詐騙罪。法院審理后,遂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陳文廣 (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