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
什么是行政許可?
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jù)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jīng)依法審查,通過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的特征是什么?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jīng)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guī)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zhí)照。
行政許可的分類?
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
普通許可: 凡是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于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yè)的市場準入和法定經(jīng)營活動,直接關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產(chǎn)品、物品的生產(chǎn)及銷售活動,都適用于普遍許可。如游行示威的許可,煙花爆竹的生產(chǎn)與銷售的許可等。
普通許可有二個顯著特征:一是對相對人行使法定權利附有一定的條件;二是一般沒有數(shù)量控制。
特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于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yè)的市場準入。如出租車經(jīng)營許可、排污許可等。
特許有二個主要特征:一是相對人取得特許后,一般應依法支付一定的費用,所取得的特許可以轉讓、繼承;二是特許一般有數(shù)量限制,往往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開、公平的方式?jīng)Q定是否授予特許。
認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fā)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yī)師的資質。
認可有四個特征:一是主要適用于為公眾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直接有關,并且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認定;二是一般要通過考試方式并根據(jù)考核結果決定是否認可;三是資格資質是對人的許可,與人的身份相聯(lián)系,但不能繼承、轉讓;四是沒有數(shù)量限制。
核準: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準、經(jīng)濟技術規(guī)范,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準、規(guī)范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特定產(chǎn)品、物品的檢驗、檢疫,如電梯安裝的核準,食用油的檢驗。
核準有三個顯著特征:一是依據(jù)主要是專業(yè)性、技術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據(jù)實地驗收、檢測來決定;三是沒有數(shù)量限制。
登記: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yè)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工商企業(yè)注冊登記、房地產(chǎn)所有權登記等。
登記有三個顯著特征:一是未經(jīng)合法登記的法律關系和權利事項,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二是沒有數(shù)量限制;三是對申請登記材料一般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可當場做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一)合法原則。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三)便民原則。 (四)救濟原則。 (五)信賴保護原則。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03年8月27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撤銷和注銷
行政許可的撤銷:
1.可以撤銷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應當撤銷 (1)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chǎn)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不予撤銷 不論是“可以撤銷”,還是“應當撤銷”的情形,當撤銷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得撤銷。
4.后果 (1)被撤銷的行政許可,從成立時起即喪失效力。 (2)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因撤銷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被許可人基于欺騙、賄賂取得的行政許可被撤銷的,其利益不受保護。
行政許可的注銷:
1.應當注銷的情形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注銷的方式:收回證件、加注發(fā)還、公告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