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出租戶代收代繳公用項目費用暫行辦法
廈門市物價局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市政園林局 廈門市廣播電視局 廈門電業(yè)局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房屋出租戶公用項目費用代收代繳行為,維護承租戶和出租戶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廈門市價格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廈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出租戶是指在廈門市轄區(qū)內符合居住要求的私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代理人;
承租戶是指租用私房的來廈務工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三條 承租戶的水、電、有線(數(shù)字)電視、生活垃圾處理、管道燃氣等公用項目費用需由出租戶代收代繳的,出租戶應嚴格按照政府定價標準收取,并按規(guī)定繳交,不得擅自提高標準加價贏利。
第四條 出租戶可根據(jù)承租戶的需求為承租戶向廣電部門申請有線(數(shù)字)電視入網,由出租戶代收代繳收視維護費。對成套住房出租的,出租戶按數(shù)字電視每套每月18元(可含一個主終端二個副終端)、模擬電視每套每月12元的標準向承租戶收?。粚ψ越ǚ课莼蛏唐贩糠指顔伍g出租的,出租戶按每個終端每月6元的標準向承租戶收取。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每半年收取一次,可由承租戶自行繳納或由出租戶代收代繳。
收費標準:由街道、社區(qū)保潔管理的,外來暫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4元,家庭獨立租住暫住人口每戶每月征收10元;由物業(yè)管理公司保潔管理的,在物業(yè)管理費之外,外來暫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1元,家庭獨立租住暫住人口每戶每月征收3元。
第六條 管道燃氣按實際使用數(shù)量計費,可由承租戶自行繳納或由出租戶代收代繳。
第七條 出租房的自來水符合分表到戶條件的,出租戶應向供水單位申請分表到戶;不符合分表到戶條件的,由所在地社區(qū)居委會(村委會)依據(jù)對出租戶管理掌握的信息出具證明,供水單位按承租戶每人每月5噸第一檔水價標準進行收費。
第八條 出租房的用電符合分表到戶條件的,出租戶應向供電單位申請分表到戶,供電單位按實際用電性質收費;不符合分表到戶條件的,由所在地社區(qū)居委會(村委會)依據(jù)對出租戶管理掌握的信息出具證明,屬生活用電部分,供電單位按合表用戶電價的標準進行收費。
第九條 供水、供電單位應配合出租戶完善出租房的水電基礎設施建設,做到水表電表“兩個分設”,即商業(yè)用水用電與居民生活用水用電分設;出租戶與承租戶的用水用電分設。
對于商、住合用的出租戶,其商業(yè)性用水用電與居民生活用水用電應分設表計量。暫無法分開計量的,可按定比或定量核定值分開計費,供水、供電單位應定期對定比定量值進行核對調整。
出租戶與承租戶的用水用電分設由出租戶負責出資建設。
第十條 對公共用水、用電部分,可由所有住戶根據(jù)實際使用數(shù)量按比例公攤。公攤部分只能用數(shù)量進行分攤而不能提高單價進行分攤。出租戶應加強對公共用水用電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減少水電的跑冒滴漏、公共損耗。
第十一條 出租戶向承租戶代收代繳公用項目費用,應在醒目位置張貼公示以下信息:
1、水、電、有線電視、生活垃圾處理、管道燃氣等公用項目的收費標準及公攤計算辦法;
2、總表分表(分戶)用水用電數(shù)量、繳費金額、分攤公共損耗數(shù)量、金額等以及總表繳費票據(jù)(供水或供電單位出具票據(jù));
3、有線電視收視費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道燃氣的收費情況及繳費票據(jù);
4、物價、勞動保障、供水、供電、廣電、環(huán)衛(wèi)、街道等相關單位的查詢及投訴電話。
第十二條 出租戶代收代繳公用項目費用時應出具寫明公用項目費用數(shù)值、公共損耗分攤數(shù)量、單價的收條或收據(jù),以作憑據(jù)。
第十三條 下列情況,承租戶有權向出租戶拒付公用項目費用:
1、出租戶代收代繳公用項目費用無出具相應的收條或收據(jù);
2、出租戶代收代繳公用項目費用之前無進行公示或高于政府定價的(合理分攤損耗部分除外)。
第十四條 物價、市政、廣電、電業(yè)等職能部門應加強日常巡查和監(jiān)管,對偷水、偷電、私拉私接有線電視以及違反規(guī)定收取公用項目費用等違法行為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街道、社區(qū)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出租戶代收代繳公用項目費用工作,及時提供準確、詳實的出租戶管理信息和證明,并采取多種宣傳形式讓廣大承租戶了解代收代繳公用項目費用的相關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公有住房出租的代收代繳公用項目費用可參照本指導意見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8月28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