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wǎng)10月30日訊 王某為朋友林某的女兒出庭作證,完畢后退出法庭等候時,卻突然暈倒,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王某家人將林某、林某女兒及其女婿告上法庭,要求連帶賠償損失共計556487元。王某之死,誰來負責?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事發(fā)】6旬老人出庭作證后猝死
王某六十幾歲,生前與林某是同事。2010年,林某的女兒跟丈夫鬧離婚,兩人打起官司。為支持女兒的訴訟,林某要求王某出庭作證,就林某女婿蘇某一直毆打妻子、實施家暴的事作出證明。
2010年12月8日9時18分,王某在湖里區(qū)法院出庭作證,8分鐘后,他作證完畢退出法庭等候。不想,9時32分,王某卻突然在法庭外暈倒。
王某被120救護車送到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根據(jù)該醫(yī)院的病歷記錄表明,王某“因情緒激動突然暈倒,被人扶起后發(fā)現(xiàn)其呼吸困難,意識喪失,尿失禁,約數(shù)分鐘后呼吸心跳停止。120到達后發(fā)現(xiàn)其無自主呼吸心跳……”
【起訴】家屬將官司當事人告上法庭
王某家人把林某、林某女兒、蘇某告上法院,要求三人連帶賠償共計556487元。王某家屬認為,王某在林某的極力要求下,幫他女兒出庭作證。王某在出證過程中,卻受到蘇某嘲笑、吼叫、諷刺、辱罵等不當對待,致王某受此強烈刺激而猝死。因此,蘇某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同時王某是應林某要求出庭作證的,林某及其女兒依法也應承擔部分損失。另外,王某暈倒后,他們3人也沒有盡到積極的搶救之責。
【判決】林某女兒、蘇某各補償3萬元
今年8月份,湖里區(qū)法院開庭審理王某猝死案。法院認為,從庭審錄像可看到,在王某陳述的過程中,蘇某雖有打斷過王某的發(fā)言,但只是對王某的證言提出質(zhì)疑,并沒有出現(xiàn)死者家屬所說的嘲笑、吼叫、諷刺、辱罵等過激行為,無法認定王某的死亡是因為蘇某導致。死者家屬主張的王某死亡是由蘇某的過激、不當行為所致,沒有事實依據(jù),法院不予以采信。
法院認為3個被告對王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為王某是林某女兒與蘇某離婚案件的證人,在作證完畢庭外等候時意外死亡,各被告雖然沒有實施過錯行為,但根據(jù)公平原則,林某女兒和蘇某應對王某死亡給予補償。林某代其女兒邀請王某出庭作證,由此產(chǎn)生的相應的民事責任應由林某女兒承擔。因此,法院一審判處林某女兒補償死者家屬經(jīng)濟損失30000元;被告蘇某補償死者家屬經(jīng)濟損失30000元,并駁回死者家屬的其他訴訟請求。(海峽都市報閩南版見習記者 陳志堅 通訊員 湖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