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報記者 許茵茵 通訊員 思法
本報訊 丈夫不幸在車禍中遇難,妻兒在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被以“駕駛證未及時更新”為由拒絕。日前,廈門思明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10萬元。
2011年6月5日,張某駕車在海滄區(qū)發(fā)生車禍,不幸身亡。交警事故認定,張某負次要責任,同時張某所持的“B2”準駕車型駕駛證,有效期至2011年5月。
此前,張某公司曾替他向中英人壽公司投保。為此,車禍發(fā)生后,張某的妻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遭到拒絕。保險公司給出的理由是,張某的駕駛證有效期截至5月,車禍發(fā)生在6月,這點符合“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情形中的“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依照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如果“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說法成立,保險公司就可以不承擔保險責任。
對此,法院認為,被告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中并未明確解釋,從文意理解“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即指駕駛證經相關部門審驗認定為不合格,如作擴大解釋,則包括經審驗認定不合格及未按規(guī)定審驗兩種情形。
根據(jù)保險合同的“不利解釋原則”,法院認為,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受益人的解釋,即只有張某的駕駛證經相關部門審驗認定為不合格,保險公司才可以免責。
因此,張某屬于“逾期未換證”,而不是被暫扣、扣留、吊銷或注銷,亦未被相關部門審驗認定為不合格。而且,在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也沒出現(xiàn)“無合法有效駕駛證”的說辭。
據(jù)此,思明區(qū)法院認定,該起糾紛不具有保險人責任免除情形,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支付意外身故保險金10萬元。
□法官提醒
駕照更換要及時 避免發(fā)生糾紛處下風
駕照逾期未換證是否屬于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產生糾紛是否能勝訴?法官為此也提醒廣大車主,駕照即將到期時,持證人要及時更換,以免在事故發(fā)生后持證人可能會被認定負全責的一方。
而駕照逾期未換證是否屬于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法官解釋稱本案屬于特殊案例,每家保險公司針對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都有不同分類及載入,本案中的被告保險公司在“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中,未將“駕照逾期未換”一項列入其中,更未對其作出明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