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wǎng)9月30日訊(閩南網(wǎng)記者陳玉玲通訊員黃勤儉吳水龍)實施套路貸、非法網(wǎng)貸、高利貸,采取非法討債的方式逼迫受害人……30日上午,晉江法院以“遠程視頻”方式,集中宣判4起涉惡案件,葉某、張某華、谷某等20名被告人一審分別被判處刑罰,其中最高獲刑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
據(jù)悉,今年來,晉江法院已受理涉黑案件8件25人、涉惡案件13件85人,審結涉黑案件7件20人,涉惡案件11件74人。

法院采取“遠程視頻”方式宣判
套路貸池店這一團伙4人獲刑
被告人葉某以被告人王某興為掛名法定代表人和股東,于2018年1月16日出資設立泉州某投資咨詢公司,該公司未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在晉江市池店開展汽車鑰匙質(zhì)押的貸款業(yè)務。該公司由被告人葉某出資、保管合同、幕后指揮,被告人王某興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負責公司日常財務管理及放貸等,熊某(另案處理)作為公司監(jiān)事,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及貸后違約處置等。該公司雇傭被告人郭某杰、黃某堅及何某波、邱某、陳某志、劉某群、汪某(均另案處理)等人,通過中介或發(fā)廣告等方式,吸引借款人到宏程公司借款,參與簽訂借款合同、拖車、談判等。
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葉某、王某興、郭某杰、黃某堅及熊某、何某波等人糾集在一起,在從事車輛抵押放貸及催收過程中,肆意認定違約,利用被害人抵押的車輛備用鑰匙,將車輛秘密開走,進而威脅、要挾被害人支付贖車款,多次強行向被害人索要財物,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形成了以“套路貸”形式敲詐被害人錢財?shù)膼簞萘Ψ缸锛瘓F,涉案金額達40余萬元。
晉江法院認為,被告人葉某、王某興、郭某杰、黃某堅,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成惡勢力犯罪集團,采取威脅或要挾的手段,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葉某、王某興、黃某堅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郭某杰犯罪數(shù)額巨大,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葉某等四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至十二年三個月不等,并處六萬元至二十萬元不等的罰金,同事判令退賠相應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及沒收作案工具。

法院宣判現(xiàn)場
非法網(wǎng)貸10人獲刑最高被判四年
2018年3月、4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張某華、張某真、張某樂經(jīng)預謀,先后在晉江市英林鎮(zhèn)、陳埭鎮(zhèn)等地方設置辦公場所,成立泉州尚某網(wǎng)絡科技公司、泉州鷗某網(wǎng)絡科技公司等,向廣東、北京等地公司購買“龍馬應急”、“好好貸”、“猴子錢柜”等網(wǎng)絡貸款APP,糾集被告人何某楓、蔡某祈等人負責催收等工作,被告人莊某輪負責對接網(wǎng)絡貸款APP相關項目、審核、催收等工作,被告人張某珊負責晉江市陳埭鎮(zhèn)辦公點的管理、財務等工作,被告人張某芽、蘇某祺、張某君負責會計財務工作,非法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高利放貸,對未能按期還款的借貸人,采取電話辱罵、威脅恐嚇、短信滋擾借貸人及其親友等非法方式進行催收,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張某華、張某真、張某樂為糾集者,被告人何某楓、蔡某祈、張某珊等人為固定成員的惡勢力團伙,該團伙給借貸人及其親友產(chǎn)生心理恐懼,嚴重擾亂借貸人及其親友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已查明非法放貸的實際金額逾人民幣4368988元。
晉江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華、張某真、張某樂、何某楓、蔡某祈、張某珊、莊某輪、張某芽、蘇某祺、張某君結伙多次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某華、張某真、張某樂等十人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四年不等,同時沒收犯罪資金25萬余元及若干犯罪工具、追繳違法所得17萬余元。
高利貸6名成員多地作案
2015年至2017年期間,張某來(另案處理)設立投資咨詢公司,由其和被告人陳某利負責在福建省晉江市、南安市、石獅市、惠安縣、泉港區(qū)、仙游縣等地向社會不特定人員發(fā)放高利貸,并由莊某明(另案處理)擔任財務人員,負責匯總、匯報欠款情況,幫助購買部分油漆;被告人谷某、林某林、楊某、薛某衛(wèi)、胡某波和郭某江、楊某強、萬某巍、曾某、雷某松、徐某平、曲某巖、王某元(均另案處理)等人多次使用放高音喇叭、貼字報、潑油漆等方式對借款人員及其家人進行滋擾以逼迫還款,形成了以張永來為首要分子,被告人谷某、林某林、楊某、薛某衛(wèi)、胡某波、陳某利和郭某江、楊某強、萬某巍、曾某、雷某松、徐某平、曲某巖、王某元等人為組織成員,在晉江市、南安市、石獅市、惠安縣、泉港區(qū)、仙游縣等區(qū)域內(nèi)有組織地實施多次尋釁滋事和非法拘禁違法犯罪活動的惡勢力團伙,給借貸人員及其家庭成員造成心理恐懼,嚴重擾亂借貸人員及其家人正常的生活,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晉江法院認為,被告人谷某、薛某衛(wèi)、胡某波、陳某利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林某林、楊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谷某等六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至三年不等,并追繳相應的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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