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在得知公司唯一員工李女士懷孕后,突然通知其變更辦公地點,“否則視為主動離職”。為此,李女士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因不服仲裁裁決,該公司訴至法院。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認定該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違法,應當向李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3萬余元。
原告公司專門從事投資咨詢業(yè)務,李女士系公司唯一職員。去年9月初,李女士得知自己懷孕后,告知公司主管領導。沒過幾天,公司告知李女士辦公地點將于次日從通州區(qū)搬至昌平區(qū),李女士于次日必須前往新地點上班,否則視為主動離職。李女士拒絕后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賠償金。仲裁裁決支持了李女士的訴請,裁決這家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女士賠償金3萬余元。該公司不服,遂訴至法院。
庭審中,原告公司主張李女士因懷孕與其協(xié)商離職。李女士則稱,她是在表示不同意前往新場所辦公后被口頭辭退。同時,原告還否認存在搬遷事宜,但其向李女士發(fā)送的電子郵件則明確寫明于次日搬遷,李女士必須準時到崗,否則視為自動離職。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公司在李女士懷孕期間將工作地變更實屬不妥。且審理過程中,原告未能證明該種變更行為屬于客觀必需,同時雖主張與李女士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但未能舉證證實。綜上,法院認定原告與李女士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違法,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記者 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