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0月31日訊 10月15日,林先生在一家票務代理公司預訂了1張10月28日從廈門到杭州的機票。不想,訂票的工作人員出票時卻誤打成10月25日的票。
10月28日,當林先生到機場時,才發(fā)現自己的機票已經過期。急忙找訂票處更改,可是訂票處卻認為,訂票時,工作人員曾提醒林先生要確認機票信息,因此拒絕了林先生的退訂要求。由于雙方交涉無果,林先生只得向工商部門投訴。
接到投訴后,思明區(qū)工商局梧村工商所執(zhí)法人員經調查認為,林先生雖然訂票時未核對機票信息,可是該票務代理公司也未盡到對機票關鍵要素進行核對的義務,同樣負有一定責任。經調解,票務代理公司最終退還林先生機票款630元。(海峽都市報閩南版記者 鄭友賢 通訊員 曾慶光 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