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乃玲圖
據(jù)廈門商報報道 40年前,一家人買房,但只登記在一人名下;40年后,三兄弟為爭房子對簿公堂。對這起分家析產糾紛案,思明區(qū)法院的法官結合人民公社這一時代背景斷案,并最終依“工齡”判分房產。
【案由】
40年后,三兄弟爭房產
大強、二強、三強(均為化名)是兄弟三人,分別是家中的長子、次子、三子。
早在1971年,大強與他人簽訂契約,對方將位于曾厝垵的一幢房子以650元的價格轉讓給他。此后,大強夫婦、二強、三強,以及他們的母親共5人一直住在這幢房子里。
轉眼就是8年。1979年,大強、二強從房子中遷出,三強與母親繼續(xù)住在這幢房子里。
1992年,房產部門對房產所在土地作出《土地權屬來源具結書》,上面記載“土地權屬是XX出賣于我兄弟三人”,簽章人正是大強。2008年,房產頒布《農村房屋所有權證》,其上載明這幢房子的所有權人為大強。
2011年9月份,為爭房產,二強、三強將大強告上法庭。
【激辯】
房子是一人所有還是全家共有
二強、三強訴稱,他們三兄弟的父親早亡。在1971年時,為了解決住房問題,一家人共同向村民購買了這幢房子,并由大哥作為代表與賣方簽訂協(xié)議。1978年,一家人在房屋埕地邊增建了兩間石厝平房。1979年,二強也成家了,一家人拆戶分家析產:大強另立一戶,并分得這幢房子的前落后房一間、廳半間等;二強也另立一戶,分得兩間石厝平房等;三強與母親共同生活,并分得這幢房子的前落前房一間、廳半間等。
后來,三兄弟又各自在同村建房,并先后搬到各自新房居住。二強、三強訴稱,這幢房子是兄弟三人共同經(jīng)歷而積累的財產,理應共同享有。
大強可不這么認為,他認為房子是他獨有的。他辯稱,房屋產權登記在他名下,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他有排他性權利,兩個弟弟沒有繼承和析產的權利。
大強還辯稱,兩弟弟雖然曾經(jīng)一起共同居在這幢房里,但并不代表他們擁有房屋所有權。房產是他單獨出資購買,兩弟弟沒有共同出資。他說,在1971年買房子時,二強才19歲剛成年,三弟13歲,根本沒有能力購買訟爭房屋。而他妻子當時月薪30多元,工資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