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鄭州12月2日電 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日對鄭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于東輝受賄一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于東輝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人民幣,下同);追繳在案的贓款1929.0887萬元及扣押在案金條10根,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予以追繳。
今年4月,一則來自“河南省隆慶祥服飾有限公司總裁姜某敏”的網(wǎng)絡舉報視頻稱,于東輝曾索賄數(shù)千萬元,實際索得現(xiàn)金200萬元、金條20根、蟲草9斤,總價值約為500萬元。一個月后,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wǎng)站發(fā)布消息,于東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河南省紀委監(jiān)委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稱,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于東輝利用擔任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鄭州市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插手干預案件、為他人在職務調整、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30余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009.6337萬元。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東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雖然被告人于東輝到案后認罪認罰,退繳了大部分贓款,但被告人于東輝身為政法機關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插手干預案件、利用干部提拔、調整機會等大肆謀取私利,數(shù)額特別巨大,嚴重損害政法隊伍形象,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應從嚴懲處。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于東輝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當日,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媒體記者等30余人旁聽了宣判。(記者 劉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