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罪責不同 刑罰不同
在同一案件中,為什么劉某明被判處死刑,而劉某峰卻被判處13年有期徒刑?為此,宣判結束后,廈門中院召開新聞通氣會,對此進行解答。
辦案法官彭亞奴解釋說,在共同犯罪中,應該區(qū)別各被告人的罪責。犯意是劉某明獨自一個人提起,把受害人誘騙到手后才電話聯(lián)系堂弟劉某峰一起作案。劉某明罪行極其惡劣、手段特別殘忍,雖具有坦白情節(jié),但仍應將其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劉某峰雖然沒有參與前期的綁架,且是聾啞人,但他智力正常,在聾啞學校學習期間成績優(yōu)良。堂哥劉某明深夜糾集他作案,且指使他撿來石塊塞入行李箱,將裝有受害人的行李箱蹬入水庫。他明知是做壞事,卻一一聽從,還幫忙買手機卡打電話勒索受害人父母。
另一個區(qū)別在于:沒有證據(jù)證明從犯劉某峰在將行李箱扔進水庫前,知道行李箱里裝的是受害人。劉某峰在整個作案過程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且他是聾啞人,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故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劉某峰有期徒刑13年。此外,法院判處兩被告賠償小鑫炫父母69.6萬余元損失,不包括精神撫慰金。法官解釋說,這是因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撫慰金不在受理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