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不得長時間占用路面停車位,這個“長時間”有了明確標準——48小時,兩天。在路面停車超過48小時,就可能被處以500元重罰。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二審的《廈門經濟特區(qū)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中,對此予以明確。
在一審中,住宅配建車位、小區(qū)停車位、人行道停車位、道路停車位,成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最關注的幾個焦點問題。在提交二審的《草案》文本中,這幾處也做出了調整修改。
住宅配建車位標準,島外由于現(xiàn)有空間還比較大,標準將高于島內,從源頭上抓好停車場建設。新建商品住宅的停車位配建標準,按照一戶不低于一車位的標準進行配建,在此基礎上如需多配建停車位,由開發(fā)商根據(jù)市場實際情況確定。
根據(jù)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建議,并綜合國土房產局意見,《草案》規(guī)定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時應當公布車位出售、出租的方案,車位的處分應當優(yōu)先滿足本區(qū)域內業(yè)主的停車需要,車位不得單獨提前預售。
在人行道上施劃停車位,一審時引起了較大爭議。綜合各方意見,《草案》的原則依然是“嚴格限制”,同時對確需施劃的人行道停車位提出具體要求,即按照車行道的承載標準進行改造,施劃后人行道(含盲道)的凈寬不得小于3米,以保障行人路權。
一審時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禁止車輛長時間占用路面停車位,“長時間”應有具體標準。根據(jù)這一意見,《草案》明確,機動車不得占用道路停車泊位時間持續(xù)超過48小時,超過48小時即視為長時間占用,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罰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