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jù)海峽導報報道十幾年前,4位漁民冒著危險解救了被臺風困在孤島上的25個村民,卻沒得到應有的表彰。翔安農(nóng)婦彭秀環(huán)的丈夫是這被救的25人之一,為了給這4位漁民討“功名”,她上訪奔走15年。【新聞回放:翔安農(nóng)婦執(zhí)著上訪15年為4位救人英雄討“功名”】
近日,彭秀環(huán)想為這4位漁民重新申請見義勇為行為,但又遇到了新的問題,兩年時效這個“門檻”擺在彭秀環(huán)等人面前。
根據(jù)2011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新修訂的《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人舉薦、行為人及其近親屬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自行為發(fā)生之日起2年之內(nèi)提出”。
“是政府表彰錯在先,我們不是沒有提出申請,我們一直在上訪,也沒有人告訴我們要去申請見義勇為確認,我們都是農(nóng)民,什么都不知道?!本热藵O民蔡金溪的妻子蔡素容認為,這個時效性的規(guī)定,并不適用于他們這個特殊案例。
專家觀點
案例特殊 不應受時效限制
昨日,華東政法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偉教授在接受導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從目前了解到的情況來看,這4位漁民的案例具有特殊性,不應該受到《條例》中2年時效的限制。
雖然彭秀環(huán)等人從來沒有提交過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的書面申請,但游偉教授認為,多年的上訪行為,是彭秀環(huán)等人在提出糾錯申請,“他們向政府部門提出糾錯申請,就應該推定為提出了申請見義勇為確認”。
同時,游偉教授認為,政府做出的“當時沒有表彰的,不再表彰”的決定也與當前所倡導的社會管理的目標不相符。“對于公民的這種善意的、見義勇為的行為,是政府應該積極倡導的,并且應該積極主動作為,給他們應有的表彰,這是他們應有的權利,也是政府應該做的事。從源頭上看,這件事是因政府的錯誤表彰引起的,主要的問題在政府,政府更應該妥善處理、積極作為,給見義勇為者以表彰和獎勵,哪怕是遲來的表彰?!?/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