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還欠著債,三名股東卻瞞著債權(quán)人,偷偷注銷公司,以為債務可以一筆勾銷,結(jié)果被對方告到法院。
被告吳某、葉某及李某在同安經(jīng)營一家電子公司,2010年6月10日,該公司與原告公司簽約,引進一套機械設備,價格29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公司全面履行了設備生產(chǎn)、安裝義務,但吳某等人經(jīng)營的電子公司卻沒有全部付清貨款,截至2013年4月11日,該公司仍欠貨款80000元。2013年底,機械公司向電子公司催討欠款,被吳某告知公司已注銷,所欠貨款不予償還。
吳某等人在明知公司債務尚未清理完畢的情況下,仍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并承諾債權(quán)債務已清理完畢屬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三被告償還剩余債務及利息,訟訴費及公告費也一并由被告承擔。